宗教治理需要法治——以地方召会为例 | |
发布时间: 2016年1月6日 【字体:大 中 小】 | |
作者:吴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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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任何一个现代文明的国家,宗教信仰自由都得到了应有的尊重。然而,这一基本权利的保障和行使也必须是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中国法治化进程迈入新阶段。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以及同日益增长的人民群众期望相比,中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在很多领域面临着挑战与机遇,全面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在宗教领域,迄今为止,中国仍无一部全国人大通过的可用于司法实践的宗教问题综合性基本法律。⑴宗教法治建设严重滞后,造成宗教管理局面复杂甚至混乱,宗教问题日益增多,其中地方召会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从案例说起
2015年11月23号,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三百条对焦作市地方召会的七位信徒分别作出有期徒刑三年到十三年不等的一审判决(2014山刑初字第00367号)。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七人所参加的地方召会为邪教组织,所从事的宗教活动为邪教活动,所学习使用的《圣经》和其他宗教书籍为邪教书籍。但该判决书从头到尾只字未提召会为何是邪教组织,认定其邪教的特征是什么,更没有认定邪教书籍客观可信的鉴定材料,明显缺少定罪量刑的完整证据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地方召会已经逐步公开化的今天,如此判决确实令人愕然。因此,该判决一出,舆论哗然。同地方召会30多年来在全国各地所遭受的打击相比,这其实只是一个很小的案例,30年来,地方召会的宗教活动经常因被定性违法而遭受处理。地方召会因为类似罪名被判重刑的不在少数,在浙江东阳,甚至有判处死刑的案例。直到今天,这样的惨剧还一再地发生着。人们不禁会问,地方召会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团体?为何会遭遇如此对待?他们又是如何在此境遇中生长并发展?政府执法的依据是什么?事实的真相何在?这一历史问题又该如何有效地解决?本文试就这些问题做一基本的梳理与剖析。
二、 地方召会的缘起
(一)基督徒聚会处的起源和发展
相对于西方外来的差会,1920年代在中国兴起很多本土的自立基督教会,地方教会是其中著名的一个,倪柝声和王载于1922年在福州成立地方教会(又被为基督徒聚会处),此即地方召会的起源。他们无论是外在的组织架构和圣礼圣工,还是内在的神学教义上,召会(地方教会)都演化出一整套完全有别于西方基督教传统的理解方式,是一个典型的土生土长“中国土著教会”。成立伊始,新生的地方教会就面临着来自各方传统势力的排挤和打压,然而他们却极具生命力和影响力,从福州向全国迅速发展,到抗战时期,全国已有二百多个聚会处。五十年代初,全国聚会处增至一千多处,信徒九万多人。⑵1950年代后,倪柝声及其一批同工因“反革命集团”罪名而相继被捕,聚会处出现了分化,明显地划分成对立的两派:参加三自公开合法的聚会处以及不参加三自而转入地下发展的聚会处。与此同时,倪柝声的另一重要同工李常受到达台湾并在海外继续发展,使得聚会处在东南亚蓬勃发展并最终达到美国和各大州。1980年代,随着国内政治环境的逐渐宽松,海内外聚会处的信徒才开始重新接触,而此时李常受的相关信息也被带到国内。国内信徒当时还处于半封闭状态,无法无法全面了解并分辨这些信息,国内聚会处再一次分化,明显分成了对立的两派,即接受李常受的和反对李常受的。接受李常受的聚会处旋即被界定为邪教,开始遭受长达30年的逼迫,而召会即是外界指着他们所说的。
(二) 召会一词的意义和由来
据考证,召会并非特别的名称,乃是对教会不同的翻译而已。关于召会(assembly)一词,并非李常受之新译。本来教会一辞是源自希腊文ekklesia,意思是蒙召出来的会众,实指会众,一群蒙召的人,并非人为的组织,更非一崇拜场所或建筑物。1829年,英国的达秘(John Nelson Darby)等弟兄们兴起,他们把church这个字好好研究过,读出它的希腊原文ekklisia是指蒙召出来的会众,而不是指教堂即建筑物本身。于是,达秘他们就把church改成assembly。1915年,美国神召会兴起,他们跟着弟兄会用了assembly,称自己为assembly of God(神召会) 。约在1930年,他们来到中国,把assembly翻成召会。除了神召会用“召会”之外,1936年左右,德国 Henry Loak 弟兄在北平带领翻译《新旧库新约译本》时,也以“召会”代替教会⑶ 因此,当李常受于1986年翻译新约圣经恢复本时,忠于原文,把“教会”翻作“召会”。这并非标新立异,一定要使用不同的词,乃为表明“召会”更达意,符合原文,而且他们也并未强求别人要使用该词。
(三)李常受其人其事
李常受原名李长寿,1905年9月3号(清光绪31年农历8月5号)出生于山东蓬莱县东乡仙人脚李家村。李家世代务农,其父李国重于1923年(民国12年)不辛病故,其母系美南浸信会(Southern Baptist)的教友,李常受在同胞5男2女中,排行第六。李常受小学就读于南浸信会的教会学校,后因家计艰难,小学仅读了三年半就被迫辍学。14岁始,李常受白天到工厂作小工补贴家用,晚上半工半读又上夜校读英文。由于聪明能干,李常受17岁被提升做工头,后被引荐进洋行做伙计,两年间升为副管理。20岁,李常受辞职,专心在美国长老会办的益文商业专科学校(现烟台二中的前身)学习英文,1926年底毕业,1927年进入烟台海关工作,后又转入待遇丰厚的洋行任职,同年娶一基督徒荀向荣为妻。⑷ 李于1925年在烟台因听汪佩珍传道而坚信归入基督,得救后,因从一份基督教期刊《晨星报》中读到倪柝声的文章,后来又读到倪氏的《基督徒报》,二人才开始有书信上的往来。1932年6月,倪柝声到烟台自立会礼拜堂和黄县神学院讲道时,与李第一次见面,一年后,李辞掉优越职业全时间侍奉。1934年,李常受全家搬到上海与倪柝声同工,负责编辑《基督徒报》,后被引进倪在全国的属灵工作,成为倪的得力助手。1950年,李常受被差派到台湾,带领聚会处在台湾及东南亚蓬勃发展,1962年扩展到美国,直到1997年6月9号于美国加州安那翰逝世。李一生致力于跟随倪,不为自己的名利,也没有建立自己的王国,而是将发源自中国的基督徒聚会处发展到全球。在美国。他曾遭受过基督教界的误会和非难,但最终得到大家认可、受到尊崇。美国基督教研究院及富勒神学院以及真道实践会等著名的基督教研究机构都先后发文,肯定并高度评价李常受,甚至美国国会也先后正式发文,表彰倪李对于基督教的贡献。⑸在台湾,“国史馆”也称李常受为宗教界具有不朽功业者。但在中国大陆,倪柝声被定为反革命,至今未被平反,而李常受从80年代开始就被刻意抹黑。李虽然从未进入大陆发展过什么组织,但由于一些膜拜团体的冒用和歪曲,李却一再被妖魔化,直到今天。
三、地方召会现状
(一)地方召会的现状及发展态势
1.人员状况
严格意义上讲,国内地方召会的是从1980年代初才发展起来的。虽然一直处在打压和地下的状态,然而30年间,地方召会已经遍布全国各省市,据不完全统计,总信徒人数已达将近180万。国内地方召会在各地的发展并不均衡,主要集中在浙江、福建、江苏、河南、安徽及东北三省,人员结构已经由农村妇女为主逐步发展为以城市中青年、知识分子、归国学者、白领商人为主。
2.管理现状
近十年来,由于各地召会与政府的良性互动,以及信息的增多及学术界的关注,地方召会已经脱敏并逐步公开化,但仍未脱邪教的帽子。除极个别地区外,各地政府都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在不出事的情况下予以默认或宽容其存在和发展,在浙江福建江苏等地几近合法,特别典型的如南京、杭州等地。
3.发展趋势
由于其在多年困难环境中磨练出的韧性,国内地方召会成员间联络紧密,相互照顾和牧养。召会教义自成体系,还有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小组团契生活,在中青年人中很有吸引力并将持续发展。
(二)地方召会的传统与特点
1.注重灵性成长
地方召会比较注重圣经学习,以圣经为其信仰独一无二的标准,追求灵性的成长,也很注重个人内里生命的经历。地方召会成员对外在世界的名利地位比较淡泊,而且信仰活动也比较频繁,经常有团契的学习分享和祈祷赞美敬拜。另外,他们不注重传统的仪文旧式,没有牧师制度,不设专职传道人,不挂圣物圣像,也不过圣诞复活等宗教节日。地方召会信仰活动灵活多样、丰富多彩,并且成员间彼此关心照顾,将信仰践行于他们的生活和工作之中。所以,即使没有固定的场所,地方召会仍很有凝集力、吸引力和发展力。
2.独特的组织方式
各地召会间彼此界限清楚,严格遵守一地一会为原则,同时,不分宗派不论海内外,持守圣徒间的彼此相通。这也是他们从创始之初就有的教义特征,所以各召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也没有总会分会之别,更没有全国性的组织,各地自立自治自传自养。
3.包容性较强、注重交流
地方召会注重圣徒相通的教义,照着圣经接纳所有的基督徒。他们认为,所有的真信徒都是同一个身体上的肢 体。他们对所有的真基督徒敞开,尊重其他不同的教会,虽然常被别人误会,仍具有较强的包容性。而对同属召会系统的信徒,则交流更为频繁,常常不惜代价来到一起分享交流,海内外的宗教交流也比较频繁。
4.严守政教分离原则
地方召会严守圣经中关于顺服在上执政掌权者的教导,遵纪守法,爱国爱教,但又谨慎地持守政教分离的原则,这也是他们从1922年创立到如今,历经国共两党执政和数次政治运动而不参与不屈服,虽经多次逼迫和打压也不愿参加政治性宗教组织的原因,并且他们也没有任何政治意图,无论经受怎样的错待和逼迫也绝不会去抗议游行或上访申冤,反而心存感恩顺服接受,这是他们教义特征使然。
四、合法性分析
对于这样一个发源于中国本土的基督教会,并且今天还在广泛影响着全球各地基督徒的团体,为何在其母国却被认定为邪教?这认定的标准何在?执法的边界在哪里?为何30年来他们被打击却有增无减?这背后有深刻的历史文化和政治原因,更有中国法治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同时也有其背后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地方召会的发展不单见证着中国时代的变迁,也反映了我国宗教管理的曲折发展。单从对基督徒聚会处信徒判刑罪名的变化,到50年代开始用的反革命80年代开始用的邪教,到今天很多地方用的非法经营,折射了中国在宗教领域法治的缺失和困境。
(一)法理上的冲突
1。宪法原则指导和应用的有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第36条是关于宗教方面的专门法条,确立了宗教信仰的基本原则和方向,即国家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是由于我国的宪法没有司法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无法直接适用宪法,宪法不能进入庭审,不能做为判案的直接根据。而且宪法第36条中的关于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又没有明确界定⑹,就给人予模糊的想象空间,执法上更不容易把握。我国缺少违宪审查机制,所以在应用上就常有纰漏。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的邪教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认定的标准是什么?邪教和宗教的区别是什么?总不能因为你听话就是宗教而保护,看你不舒服就定你为邪教而打击。多年来,这一条因为规定模糊而被滥用。
2.“两高”解释执行上的偏差
直到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根据《刑法》三百条,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地将其所指的邪教组织表述为: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是目前惟一官方对邪教的最高级别法律解释,虽然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但至少有了一定的执法参考。“两高”解释法条是从社会行为方式来界定邪教,如冒用宗教名义,神化首要分子,蛊惑蒙骗控制等,这些是很明显可以辨认并证成的构成要素。“两高”解释并非从宗教的教义,更非从信徒的思想方面来界定邪教组织,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然而,目前各地在执行上并不根据两高的解释来界定,他们认定地方召会是邪教的根据是读李常受和倪柝声的书籍,包括恢复本圣经,晨兴圣言,倪柝声文集(62本),生命读经(80册)等。
3.国务院和公安部通知的过时
这些定罪依据目前能找到的有,1983年中央统战部和公安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经过调查研究,向党中央提出《关于处理所谓“呼喊派”问题的报告》,经中共中央批准执行;其次是199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查禁取缔“呼喊派”等邪教组织的情况及工作意见〉的通知》 (厅字[1995]50号),将地方召会定为呼喊派。但在2000年和2005年中国公安部先后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所认定的邪教清单中却又并没有地方召会,这就造成了执法上的混乱。首先根据我国法律,部门规章、通知不能做为刑事诉讼的法律根据;其次,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30年前的通知到今天是否还有可执行性?并且当年所调查研究的对象是否就是今天的地方召会?再次,认定的主体是否具备专业资格?程序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只要看过关于呼喊派问题调查(录于《考察调查旅游日记辑要》江平著)的经过,这些问题都不问自白⑺。除了这些过时不准确的部门文件外,有的地方甚至还有以反邪教协会或者个别国保人员的意见做为鉴定标准。
(二)执法上的困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执法标准缺少统一甚至是彼此有冲突,以及过时文件的不准确和资讯的不对称,导致30年来地方召会遭受不公正对待。地方宗教管理部门陷入执法上的混乱和怪圈,执法者的思维是:因为你是邪教,所以你所有的活动都是违法的,或者因为你读李某人的书,你是呼喊派,所以你是邪教。根据当地召会与政府沟通的情况,全国各地的情形不大一样,但主要表现为定性依据和执法主体上的混乱。
1。定性依据上的混乱
A。关于恢复本圣经
这是目前各地公安对地方召会定性的主要根据。圣经是人类历史流传最广的经典,旧约主要用古希伯来语写成,新约原文则是希腊文。截止2002年,已有392种语言的圣经全译本问世。⑻单就中文译本而言,到二十世纪末,至少有14种版本的全译本。而圣经恢复本即是其中的一种译本。李常受率同助手十余人(连同抄写者、校对者、美工剪贴者,有时超过百位之多),由精通希腊文的学者协助,1974年开始着手重译中文恢复本。1997年李常受离世后,其助手小组继续修订,校勘,于2003年夏完工(新约1987年完成),中文版翻译历时29年。英文版恢复本前后历时25年,⑼是目前惟一一本由华人发起完成的英文圣经译本。而中国目前比较普遍使用的官话(后称国语)和合本是1890年由欧美传教士代表在上海召开大会时决定翻译的,历时29年,于一九一九年出版,迄今已有将近100年。这期间,汉语言和圣经翻译都已经有了大的进步。圣经译本的好坏评判和选择本属于宗教内部问题,应该由信徒和神学人员去评判,不应由政府部门来指定,更不能因为读了不同版本的圣经译本而获罪。
B.关于晨兴圣言
地方召会被定罪的第二项主要根据是读《晨兴圣言》。晨兴圣言是一种泛称,意即为了早晨得到复兴而读的神圣话语,是基督信徒的一种灵修用语。历代基督教徒都有此灵性操练的传统和历史,1989年,李常受及其同工为了帮助信徒灵修需要编写了一些材料。这些材料按照灵修进度编排,将一周分为六天,每天有几节圣经经文,加上几段解释和分享信息,再留下一些空白的地方,供人写下每早晨所受的灵感,并称其为《晨兴圣言》。后来,信徒们使用后都认为很好,才固化成为一个模式。《晨兴圣言》是应信徒灵性需要而制作的材料,它被鉴定为邪教书籍很荒唐,因为它没有作者,只是材料汇编本,而且每年内容都在变化。
C。关于呼求主名
在更多的地方,地方召会是因为出声求告主耶稣的名字而被定为邪教。地方召会确实有“呼求主名”的实践,但这一举动不是任何基督徒个人的新发明,也不是新约的新作法,乃是见之于旧约圣经的第一卷书—创世纪(创四26),开始于人类第三代祖先以挪士时代(距今五千多年),并贯穿整本圣经。圣经中直接教导信徒“呼求主名”的经节有七十处之多。在诗篇中,诗人们“呼求主名”达三百三十次之多。到了新约时代,在使徒行传里,彼得引用旧约圣经约珥书上预言基督的一句话,“那时,凡呼求主名的,就必得救。”所以,得救基督徒的明显表征就是呼求主名。在希伯来原文,呼求由“在……上”和“(按名)呼叫”所组成。受中国文化传统影响,和合本圣经翻译者使用了“求告”,但原文确实是“呼求”、“呼叫”或“呼喊”的意思(徒七59~60)。这样的呼求显然是因人、因地、因时、因环境等而定。在第一世纪,区分基督徒的最好办法就是看这人是否呼求主名(徒九14)。⑽这是基督徒个人信仰实践的一种方式,就如“O,MY GOD”一样简单自然,如果据此认定为呼喊派,则所有的基督教派都可能是邪教了。
2。执法主体上的混乱
A.宗教局
目前国内各地宗教局普遍以其只管理登记了的、合法宗教团体为由,刻意地回避地方召会问题。而当地方召会主动找宗教局寻求合法化时,他们又推到三自两会,而两会与召会的关系历来复杂,这只能是管理上的死胡同。宗教无小事,登记了是宗教,非登记也是宗教。吊诡的是,国家统战部,宗教局,以及各级基督教爱国组织近年来多方与台湾的地方召会频繁互访,以促进民间文化交流的方式友好交往,国内却继续以邪教对待,让人匪夷所思。
B.公安部门
公安国保是目前国内管理地方召会的主要单位,这一安排属于不得已而为之。对于管理地方召会,公安国保既无专业对口管理之资质,又无可供执法的有效法律依据,还浪费大量警力。基于维稳的考量,公安国保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重要的是,随着资讯的增多全面,再加上多年在一线与地方召会成员的接触,公安国保发现这个团体的人并非什么邪教人员,反而是有着较高标准道德的良民,他们在各个行业尽忠职守,品行端正,积极向善。因此各地公安国保大都开始采取默许和宽容的管理模式。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方向下,这种模糊状态不可能长期存在。近年来,由于召会圣徒相通的教义,再加上国内信徒经济能力的提升,召会信徒出国访问的人数逐年攀升,国安也开始介入对召会的管理。
C。街道办居委会
现在也有些地方开始尝试以街道办居委会来管理聚会点的方式,经常上门做思想工作,只要不扰民,大都能相安无事。这或许是个出路,但是因为他们不懂业务技能,没有相关专业能力,再加上地方召会的活动形式不太受地点的限制,挨家挨户都可以聚会,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管理失效。
对于地方召会,虽然表面有这么多的管理单位,但大都不合法,甚至产生混乱。大多时候,这些单位一起上,五六个婆婆管一个媳妇,貌似是多头管理,实则是无头管理。这种管理不单耗费大量的行政成本,而且不能对问题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解决。各地基层执法人员大都清楚召会的真实情况,却苦于上面的政策没有改变,只能消极应付。这是管理上的困境,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在宗教领域的一个极大挑战,同时也是扭转局面的一个大好机遇。
综上所述,法理层面地方召会并不违法,它在合法化的进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对于今天探讨宗教法治具有建设性价值。一方面,地方召会所折射的问题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政治原因,具有独特性;另一方面,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地方召会今天所面对的问题又是共通的,对于家庭教会乃至整个宗教界而言,极具代表性和借鉴意义。随着社会环境的逐步开放,近年来地方召会问题开始逐渐进入了公众视野,成为了法学界,宗教学界公开讨论和研究的话题。2009年12月份,美国基督教研究院(CRI)针对中国基督徒倪柝声与李常受所发起的地方召会运动进行了一项为时六年的研究,并发表声明:“地方召会不是邪教,乃是一个真实、正统的新约基督教会”⒀。金陵协和神学院副院长王艾明牧师也撰文称:“从严格的学术考证来看,世界各地召会传统所使用的《圣经》(恢复本)其实是诸多汉译圣经正典之一,根本不是什么以讹传讹中的倪柝声和李常受语录”⒁。而大陆宗教事务部门也是多方位与台湾地方召会接洽,互相有高规格的礼遇接待。2010年,王作安局长率团与台湾地区主流基督教机构100余位代表在台北召会的聚会处–信基大楼召开座谈会,并推动两岸基督教交流⒂。然而,国内执法部门在对待地方召会的态度还处于模糊和停滞的状态,处理问题更缺少法理上的考量。
五、宗教事务法治化建议
面对信仰人群如此庞大的一个宗教团体,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无法忽视它的权益,更不可能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盲目打击它。经过这么多年执法上的困境,如何找到一条合法、合理的解决之道乃是政府宗教治理的当务之急。政府需要运用极大的政治智慧,以发展的眼光,实事求是的态度,从战略和法治的高度来制定解决方案。政府如果能在地方召会管理的事上处理好,不单家庭教会的问题迎刃而解,在中国社会管理上也会有所突破和创新。地方召会问题的解决,不单构建良好的政教和谐关系,对国家社会和信教群众有益,还能让国家在国际形像上加分。此处仅做初浅设想,以抛砖引玉。
(一)宗教事务去行政化
现行的宗教事务管理模式是计划经济时期旧观念的产物,其出发点主要是为了方便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而不是为了满足宗教信仰者和宗教团体在信仰上的需要。实施《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十年多来,中国的宗教问题不是变少了,反而是更多更突出了。原因在于其本身存在诸多不合法理和违宪的地方⑾,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二)启动宗教立法
虽然我国的改革开放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宗教领域的改革和法治建设方面仍然比较滞后。目前中国有一个好的政治基础,坚实的经济基础,稳定的国际环境,再加上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东风,确实是一个改革和立法的良机⑿。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避免被倒逼改革,中国需要尽快启动宗教立法,由人大提上议事日程,并且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
(三)设立宗教试点
鉴于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宗教立法的完成还有一段漫长路程,目前可先设立某些区域进行试点,并且可以考虑选取地方召会为对象。地方召会不仅经历的问题具有代表性,而且在30年的打压之下,依然能够持续发展,并顺服政府,遭受多年的打压却仍然为国家和社会默默祈祷。在当今中国,这样出自本土并持守真正三自原则而又无任何政治意图的宗教团体,并不多见。
(四)组建调研小组
政府可以成立专门调研小组对倪柝声和李常受及其神学思想和重新调查研究,对地方召会依法治理试点进行可行性调研。今天需要重新审视30年前的政策了,需要秉承实事求是的精神,正本清源、理清历史真貌,尊重倪李两位华人神学家在基督教界历史上地位,把中国一直受人诟病的宗教负资产转化为中华民族的正能量。
(五)确定归口管理原则
归口确定管理部门。行政的归行政,法律的归法律,信仰的归信仰,都有管理上确定的边界。建议地方召会可以宗教法人的身份直接在民政局登记,或者在宗教局备案。教义方面属于宗教信仰团体内部的问题,政府不必插手,也不用刻意扶持。因三自系统(CCC)在历史上的特殊背景,建议以80年代的基督教协会代替行使协调功能,也可以创建基督教联合会,起到宗教内部协调联结自律的功效。
结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⒃。在立法严重滞后的宗教领域,地方召会问题可以成为启动立法的切入点。从人民的利益和需要出发,从解决摆在我们面前的实际问题出发,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才不会仅仅停留在文件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才值得期待。
注1:《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中国宗教问题访谈,刘澎,2011,福音时报
注2:《上海基督徒聚会处简史》P5任钟祥,1996,上海市基督教两会,
《倪柝声弟兄简史》P52,陈则信,1973,香港福音书房
注3:《基督与召会——李常受先生行谊访谈录》序论P2,台湾国史馆,2010增订一版
注4:《基督与召会——李常受先生行谊访谈录》P11-15,台湾国史馆,2010增订一版
注5:《回应中国反邪教协会之不实指控》P42-46,台湾福音书房,2014
注6:《法治是实现信仰自由的最好帮助》库玛,原载2009年12月3日《中国日报》
注7:《考察调查旅游日记辑要》P6-9,”金陈明同志说,他研究了李常受的《神的建造》上册5篇5个观点,都是针对我们的,鼓吹其教徒要同我们对立,如要教徒准备“经过死荫的幽谷’,”在战场上享受神在仇敌面前为我们摆设的筵席”…他们进行的是一场“末世的属灵战争”,说他们将“与基督一同得胜”。这是多么触目惊心的反革命宣言书。”江平著,2009年,华文出版社
注8:《圣经汉译文化研究》P60,任东升,2007,湖北教育出版社
注9:《圣经恢复本推介》P13, 2013,台湾福音书房
注10:《解剖“毒瘤”——戳穿《毒》书对地方教会污蔑的谎言》P2,中国福音站,香港真理书房有限公司,2008年增订版
注11:《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中国宗教问题访谈,刘澎,2011,福音时报
注12:《再谈关于中国宗教问题的战略思考》刘澎,2010年6月号,《领导者》
注13:《We Were Wrong》(Christian ResearchJournal/CRJ)2009VOLUME 32/NUMBER 06
注14:《共识网》王艾明《自治:中国基督教唯一合理的教制设计》2013年5月23日
注15: 《福音时报》http://www.gospeltimes.cn/news/16404,
注16: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习近平2014年10月29日,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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